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
一、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 |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
| 2. |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 |
| 3. |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 4. |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另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訂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訂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三、補習班學生經依規定開除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不得要求退費。
|